3月11日,被告人朱某和李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一案二審在濟南中院公開審理。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3月,朱某從位于歷城區(qū)的某涂料廠,以每桶85元的價格,購進200桶假冒“立邦”注冊商標的內(nèi)墻涂料,并安排李某將該批涂料以每桶130元的價格銷往天津市華明鎮(zhèn)回遷二期工程工地,銷售金額為26000元。2013年4月,朱某再次從該涂料廠購進140桶假冒“立邦”注冊商標的外墻涂料,其中淺色外墻涂料120桶、每桶335元,深色外墻涂料20桶、每桶360元。李某再次按照朱某的安排將該批涂料以每桶530元的價格銷售給天津市華明鎮(zhèn)回遷二期工程工地,銷售金額為74200元。朱某和李某兩次銷售金額共計100200元。2013年4月10日,民警將兩被告抓獲歸案。